近年來,歐盟REACH法規的影響力已經從化學物質延伸滲透到上萬種消費品,汽車產品作為消費者重要的使用工具,也受到歐盟REACH法規的嚴格監管。汽車產品組份復雜,對于復雜物品中的歐盟REACH法規管控物質的含量計算一直是企業應對REACH法規的一個難題。
法規背景
2017年,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ECHA)發布了物品中物質指南4.0版,明確了汽車產品屬于歐盟REACH法規監管下的物品(汽車屬于復雜物品)的范疇。
汽車產品作為復雜的物品,出口歐盟需要滿足歐盟REACH(EU REACH)法規下信息傳遞、高關注度物質(SVHC)通報等責任義務。若是違反相關責任義務要求,企業將面臨召回,罰款或是監禁等不同程度的懲罰措施。?
企業需要履行哪些法規義務?
1、 注冊義務
針對物質、配制品及物品中的有意釋放物質,若其年出口噸位超過1噸,則需要履行注冊的義務,即向歐盟化學品管理署遞交該產品(物質)的包括理化,毒理,生態毒理在內的所有相關數據,以評估該產品(物質)的安全性。
2、 信息傳遞
針對有危害分類的物質或配制品以及物品中高關注度物質(SVHC,>0.1%),出口企業有責任和義務向下游進行信息傳遞,以確保最終用戶的使用安全。
根據REACH法規第31條款及附件Ⅱ的規定,當混合物中含有候選清單中的SVHC,在非氣體混合物中的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或在非氣體混合物中含量超過0.2%(體積分數)時,必須提供SDS。
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款的規定,當物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SVHC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時,如接受方提出要求,應在45天內提供保證安全使用的足夠信息。
3、 通報
若汽車中含有REACH法規下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當SVHC的質量分數超過0.1%并且年出口量超過1噸時,制造商或進口商需要對該物質履行通報的義務。
4、 限制
Annex XVII清單即限制清單物質,法規對其用途及用量做了規定和限制。所有產品,即物質,配制品和物品都必須符合Annex XVII中關于限制物質的使用要求才能投放市場。?
瑞歐為您提供解決方案
1.??? 符合性評估報告
汽車作為復雜物品,按照傳統的檢測方式,整車的檢測代價高至千萬,最早起源于歐盟市場的應對方式——符合性評估報告成為合規和性價比最高的方式。
符合性評估報告主要是通過對汽車產品進行全組分拆解,對每個組分分別進行風險評估,再對汽車產品整體進行合規評價,結合汽車產品本身,輔助測試(針對部分高風險零部件進行驗證)及法規具體要求出具第三方評估報告。符合性評估報告有以下幾項優勢:
- 害物質可溯源的優勢
- 降低貿易風險
- 一站式解決汽車產品涉及的歐盟REACH法規的責任義務要求
符合性評估報告已經獲得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的高度評價和認可,作為汽車產品的歐盟REACH合規通行證。
2.? ? ?供應商法規培訓
- 歐盟REACH法規,CLP法規等相關法規培訓
- IMDS培訓
3.???? 注冊和通報服務
- 歐盟REACH注冊
- SVHC通報、SCIP通報、CLP通報、PCN通報
- 信息傳遞SDS和標簽制作??
瑞歐合規建議
1. 供應鏈信息收集,建議主機廠提前采用IMDS/CAMDS等系統收集供應鏈上的零部件和材料數據
2. 供應商管理,篩選合格供應商,或通過培訓、定期引導等方式提升供應鏈中合規意識
3. 及時關注國外禁限控措施,或咨詢專業機構,將合規理念植入于生產活動之前,防患于未然。?
其他法規管控
汽車產品在歐盟市場上,除了歐盟REACH法規之外, 也受以下法規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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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CLP法規Regulation (EC) 1272/2008
法規簡介
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EU-CLP:Regulation(EC) 1272/2008)已于2009年1月20日開始執行,EU-CLP貫徹了聯合國全球化學品分類與標簽統一協調制度(GHS),將逐步取代歐盟原有的兩個指令:Directive 67/548/EEC(物質的分類與標簽)和Directive 1999/45/EC(配制品的分類與標簽)。
企業合規義務
整車出口企業需要注意的是識別整車中物質和混合物,根據CLP法規進行分類,以識別危險特性,傳遞SDS,粘貼合規的CLP標簽,完成毒物中心通報(PCN)等
- 全球汽車申報物質清單(GADSL)
法規簡介
GADSL是全球汽車申報物質清單Global Automotive Declarable Substance List的縮寫,即汽車相關行業的關注物質清單,代表在相關國家或地區有潛在的管制措施,但并不意味著是即將被替代的物質,所以GADSL清單不能等同于“黑名單”或“禁用名單”。最初的GADSL清單于2005年發布,截止2021年,GADSL 清單中包含了251類,4009種物質,預定每年2月更新一次。
并不是所有例如GADSL清單的物質都是被禁止使用在汽車相關行業的。不同標記代表不同的限制措施。
P=被禁止:在所有應用中被禁止,不可超出其規定的限值;
D=需申報:未被禁止使用在汽車相關材料中,但超出規定限值時必須申報。含有D物質的零件不能申請保密;
D/P:在某些應用中被禁止,但在所有其他情況下須申報。
企業合規義務
建議企業在平時的供應鏈管理過中,及時跟進GADSL的動態,參考最新文檔,同事實準確填寫IMDS/CAMDS內容
- 歐盟F-gas法規
法規簡介
Regulation (EU) No 517/2014 (F-gas regulation),是一部旨在減少氟化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并期望在2030年將歐盟F-gases的排放量減少到2014年排放量的1/3的法規。法規涵蓋6章節,27條款和8個附錄。其取代了2006年出臺的管理常規應用中的氟化氣體的法規 (Regulation (EC) No 842/2006), 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
F-gas法規管轄的范圍
- 氟化溫室氣體的密封、使用、回收和銷毀規則及相關措施;
- 含氟化溫室氣體/依靠氟化溫室氣體發揮功能的特定產品及設備投放市場的相關規定;
- 氟化溫室氣體特定用途的相關規定;
- 氫氟碳化合物 (Hydrofluorocarbons-HFCs) 投放市場量的相關規定。
企業合規義務
企業產品投放歐盟市場前,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履行相關的F-gas合規義務,如注冊,配額申請,配額授權,年度報告,年度審計,標簽等。
- 歐盟POPs Regulation (EU) 2019/1021
法規簡介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是一類持久存在于環境中,能通過食物鏈累積,并對人類健康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有機化學物質??紤]到POPs具有高毒性、持久性、累積性和流動性大等危害,為推動POPs的淘汰和減少,多國于2001年共同簽署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2019年6月25日,歐盟發布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法規(EU) 2019/1021,新法規于2019年7月15日正式生效,原法規(EC) No 850/2004被廢除。
歐盟POPs最新物質清單原文鏈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9R1021?
- 歐盟WFD指令Directive (EU) 2018/851
法規簡介
歐盟WFD指令——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Directive 2008/98/EC。歐盟于2018年6月發布了修正案,WFD指令更新為2018/8511指令。新指令目的在于提高特定廢棄物的回收率,主要影響現行垃圾填埋場廢物,包裝材料和報廢車輛(ELV),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WEEE)。從2021年1月5日開始,所有在歐盟境內流通的物品,如果其所含高關注物質(SVHCs,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超過0.1%(w/w),則需要向ECHA提交通報。ECHA將對企業提交的通報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建立SCIP數據庫。
- 歐盟ELV指令Directive 2000/53/EC
法規簡介
歐盟End-of-Life Vehicles Directive,Directive 2000/53/EC,歐盟在2000年發布ELV報廢車輛指令,對汽車有害物質和回收利用進行管理,并與2006年發布RRR指令 (Residual Resistance Resistivity汽車產品再利用和回收利用率),要求汽車產品須符合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相關要求,通過RRR認證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ELV指令(2000/53/EC)主要管理兩部分內容:
規范汽車制造業對4項有害物質的控制管理(鉛Pb不得超過0.1%、鎘Cd不得超過0.01%、汞Hg不得超過0.1%、六價鉻Cr6+不得超過0.1%);
階段性提高廢棄車輛回收率的要求,以促使汽車業重復使用和回收的材料與零件。
歐盟ELV指令(2000/53/EC)包含設計、制造、回收系統、廢車處理等3R指標,其中3R為Reuse再使用、Recycling再利用、Recovery回收利用,其目的在于提高報廢汽車的回收率,回收不含有害物質的零件再利用,以減少對環境的破壞,這也就是為何歐盟ELV需要檢測有害物質的原因之一。
- 歐盟電池修訂指令2013/56/EU
法規簡介
歐盟最新電池指令2013/56/EU,于2015年7月1日生效,同時原電池指令2006/66/EC失效。
企業合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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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義務:所有電池的生產商(制造商或進口商)對首次投放在歐盟境內的電池和蓄電池需要注冊; 注冊必須以紙張或電子的形式向成員當局或認可的機構辦理注冊并獲得注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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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物質的要求:電池修訂指令針對限制物質汞和鎘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汞(Hg): 對于所有電池和蓄電池,其汞(Hg)含量不得超過5ppm;鎘(Cd): 便攜式電池和蓄電池,其鎘(Cd)含量不得超過2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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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要求:包括標簽標識、限制物質超標的特殊標志要求、以及對容量標識和標識符號大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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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Directive (EU) 2018/852
法規簡介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Directive歐盟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 / EC),于1994年發布, 1997年開始全面實施。94/62/EC指令主要包含兩部分內容,即1)限制包裝和包裝廢棄物中的有害物質,如某些重金屬(鉛,鎘,汞和六價鉻)和降低資源消耗的措施(要求成員國達到包裝廢棄物回收與再循環的目標)。此外,該指令要求在每個歐盟成員國內,當公司作為生產者時,它需要進行注冊,報告和回收。
- 歐盟RoHS 2.0(2011/65/EU)及修訂指令(EU)2015/863
法規簡介
歐盟最新RoHS指令即關于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由于此次是將整個指令重新審視、更新與修正,故一般稱作RoHS 2.0,從目前來看受限的有害物質類別來看主要有兩類,分別是重金屬和阻燃劑(含溴);在2015年6月4日,歐盟官方公報(OJ)發布RoHS2.0修訂指令(EU)2015/863正式將四項鄰苯類物質列入附錄II?限制物質清單中,至此附錄II共有十項強制管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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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不得超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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鎘不得超過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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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苯類增塑劑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芐基丁酯(BBP)和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不得超過0.1%
RoHS?指令對電子電器中重金屬的限制,如汞和鎘,并不適用于電池。電池中汞和鎘物質的限制遵循電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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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WEEE Directive 2012/19/EU
? ? ? ? ? ?法規簡介
歐盟WEEE指令是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 Directive的縮寫,中文名為《歐盟關于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的指令》,業內稱之為RoHS的姊妹指令。2003年推出的2002/96/EC?在業界被稱為WEEE1.0,WEEE2.0則為WEEE1.0的取代指令2012/19/EU,于2014年2月15日正式實施,同時WEEE1.0失效。WEEE 2.0的監管范圍幾乎涉及了所有EEE設備,如溫度交換設備、顯示器、監視器、?。ù螅┬驮O備、IT和通訊設備等。除指令規定的受監管的EEE設備外,指令對部分產品未進行限制,如軍需品、太空設備、白熾燈、大型固定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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