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發布】中國僅限出口農藥登記的詳細說明終于出臺!
- 發布于:2020-10-28, 周三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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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始出來,今年廣大企業們最最關心的中國僅限出口農藥登記的詳細說明終于出臺!
2020年10月26日,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司發函,官方解讀了今年6月份出臺的第269號公告,即僅限出口農藥登記政策要求(以下簡稱EX登記),讓廣大企業朋友申請EX登記時不再迷惘。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農(農藥)〔2020〕88號“關于農業農村部第269號公告有關情況說明的函”中的重點吧。
一、進一步說明EX登記的申請范圍
對母藥EX登記進行規定要求。對于無原藥登記的母藥產品,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母藥登記,可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母藥EX登記。
進一步闡述新農藥EX登記。與境內登記不同,企業可同時申請原藥和制劑的EX登記,也可單獨申請原藥登記。取得新有效成分A原藥EX登記的企業,可以再按照新農藥制劑要求,單獨申請A單劑或含有A的混劑EX登記,混配制劑中的其他有效成分應在境內已取得登記。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曾取得境內農藥登記,但已無產品在登記有效狀態的,原原藥生產企業可參照新農藥的要求申請EX登記。
國家規定不新增境內登記的高毒或劇毒農藥,不予辦理僅限出口登記。我國禁限用的農藥產品,嚴格按禁限用公告要求執行。
二、細化登記資料要求
申請EX登記時,需要提供境外登記證和境外標簽。如果EX登記申請人為境外登記供貨商且境外登記證中未載明的,除提供境外農藥管理部門官方或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地區)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外,還應提供申請人與境外登記證持有人簽訂的供貨合同或協議。
EX登記中產品化學和毒理學試驗報告要求與境內登記要求一致。符合規定的境外GLP報告,在2020年底前,適用登記資料的過渡期政策。即2017年8月1日前取得田間試驗證書的產品,在申請登記時,可繼續使用2017年10月31日前在境外GLP試驗室完成的試驗報告,使用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明確了EX登記評審時限及續展注意事項
EX登記程序與境內登記一致,但審批時限變短。EX登記技術審查時間不超過6個月,并由每月舉辦1次的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議評審,大大加快了登記評審進程,縮短了評審時間。
EX登記證續展時,需提交有效的境外農藥登記或進口許可證明文件,續展審批時會核查該產品的境內和境外登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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